《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1月19日由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分局编制的《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分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进行查阅。
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分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为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的主动公开信息,网址为http://jingan.shfda.gov.cn。
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机关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规定》处理。
公开范围
分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目录》中依申请公开栏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分局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进行查阅。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314号三楼302室,
办公时间为周一~周五8:30~17:00,国定假日期间不受理
联系电话62535366,
传真号码62555858*355,
邮政编码200041,
电子邮箱地址jinganbgs@smda.gov.cn。
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单位办公场所领取,也可以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本单位不受理互联网申请。
1.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分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和各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本局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申请人身份证。
申请处理
分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在信息检索中可以因要件不完整而退回,对于退回申请,本单位将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局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局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局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机关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局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本局或各分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收费标准
费用项目 |
费用分项 |
收费标准 |
单 位 |
信息介质及制作费 |
复印费(含纸张费) |
(A4):0.2
(A3):0.3 |
元/张 |
光盘费 |
2 |
元/张 |
磁盘费 |
3 |
元/片 |
信息检索费 |
信息检索费 |
5 |
元/小时/人 |
信息传递费 |
材料邮寄费 |
按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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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快递费 |
按市场价格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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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救济方式及程序
救济方式及程序按照市政府《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办理。本局的监督电话62535366,电子邮箱jinganfbg@smda.gov.cn,地址:康定路314号三楼,邮编:20004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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